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劳社医保[2010]9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办法(试行)
一、包干对象
享受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按规定办理市外长期异地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已实行异地就医委托结报办法的地区除外),可办理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
二、包干支付条件
已签署《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协议》(以下简称“包干协议”)的参保人员,包干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或发生金额低于该年度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零星报销的,符合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支付条件。
三、包干手续办理
(一)属于包干对象的参保人员,可先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大市范围,下同)办理登记手续,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在工商银行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存折(卡)、医保证历本、身份证。本人无工商银行存折(卡)的,可持医保证历本、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开立新存折(卡)。代办登记手续的,还应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首次办理市外长期异地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同时办理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
已办理市外长期异地定点就医手续的,可凭《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登记表》,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补办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手续。
(三)包干手续长期有效,即参保人员办理包干手续后,当年度不符合包干支付条件的,该年度暂停享受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待遇;以后年度符合包干支付条件的,可继续按照本试行办法享受所在年度包干待遇,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包干手续。
四、包干协议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时,包干协议按规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