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雏鹰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优先向“雏鹰企业”提供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雏鹰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四)做好信息服务,帮助开拓市场。
1.鼓励“雏鹰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完善网络资源,建立网上科技型初创企业产品供需信息库,积极推动“雏鹰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2.集中公开发布政府招标采购信息,鼓励“雏鹰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为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逐步提高政府采购“雏鹰企业”商品、服务的份额。
3.举办适合“雏鹰企业”开拓市场的品牌展会,鼓励“雏鹰企业”积极参展,提高参展实际效果。
六、培育管理
1.为推进“雏鹰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财政、发改、经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雏鹰计划”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
2.凡符合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雏鹰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银行、投资公司、科技中介、社会团体等机构在征求区、县(市)科技局意见后,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确定入选企业,建立总量不超过1000家的“雏鹰企业”培育库。
3.申报企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列入培育计划。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雏鹰计划”专家组,在“雏鹰企业”入库筛选、项目资助、考核评优、跟踪服务中发挥行业专家的指导作用。
5.“雏鹰企业”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雏鹰企业”应按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雏鹰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和年末向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季报、年报的汇总和“雏鹰企业”年度考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并建立“雏鹰计划”统计监测系统,编制年度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