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15-20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5家创业板上市企业,15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授权1500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归国留学人才、省“151”人才工程及市“131”人才工程中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四、培育对象
(一)培育对象。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注册成立时间5年以内(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企业。对孵化器(各类创业园)、加速器等平台内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3年内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及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优先培育。
(二)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3+1”现代产业体系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实收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年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培育措施
(一)加大科技投入,增强核心竞争力。
在“雏鹰计划”实施期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奖励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进行扶持。
1.项目资助:“雏鹰企业”如未获得过种子资金资助,可申报市创业种子资金项目,按照《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技〔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择优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雏鹰企业”在培育期间获得创新基金等国家、省级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对区属(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50%予以资助;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25%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