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2010年12月底前建成并开业的夜市,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3、对2011年12月底前建成并开业的夜市,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
九、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共设施附属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4号)精神,夜市四至范围内公共设施附属广告收益上缴财政部分全额返还给夜市管理机构,用于夜市的建设和管理。
十、夜市运行管理实行“以市养市”,经费主要来源为摊位出租收入,如有不足,由各区财政负责承担。中山南路美食夜市运行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上城区共同承担。
十一、夜市经营性水、电费价格与民用水、电费价格间产生的差额费用,由属地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十二、夜市垃圾清运、处置和道路保洁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筹措解决。夜市经营者摊档的餐车及相关用具的存放,由属地政府提供方便。
十三、夜市四至范围内,美化夜市街景设置的路灯、过街灯、地灯、公益性广告等设施的非经营性用电,均纳入夜市建设规划,接入城市路灯网,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十四、夜市发展培育期为三年(2010年1月-2012年12月)。培育期内,夜市经营户的纳税参照农贸市场经营户的纳税办法执行。
十五、建立夜市建设与管理目标考核制。杭州市区夜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夜市建设与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夜市举办半年后,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成绩计入市对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城市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以上政策执行期为三年,由市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