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培育
市区夜市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夜市发展,促进夜间经济繁荣,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打响“美食天堂”品牌,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美食夜市一条街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培育市区夜市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属地政府负责,按照以民为本的原则,加强夜市建设和管理。各城区可参照特色街管委会的建制或根据实际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
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卫生、工商、交警等部门,要将夜市建设管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以提高审批效率。
三、市规划、城管、建设、电力、环保等部门要在夜市周边规划设置水电供给、污水排放、公厕、公交车站点、免费自行车服务点等配套设施,为夜市经营提供相关便利。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夜市周边环境的管理,取缔无证摊贩,保证夜市出入口畅通,防止夜市范围无限扩大。同时,要加强对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强化检查、严格考核。
五、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夜市举办者的申请,按照夜市经营时间,在占道经营的夜市区域设置交通限制措施,划定旅游车大巴下客点或泊车位,优化交通组织,改善夜市交通环境。
六、市旅游管理部门要把夜市品牌创建活动列入市旅游促销对外宣传推行计划,与其他旅游促销宣传计划一并实施。同时,要把旅行社带团去夜市参观消费列入对旅行社年度考核内容。
七、夜市举办者必须办理有关证照,并优先接收已整治关闭夜市中的经营户。市区失业人员进夜市合法经营的,可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的规定,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相关政策。
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夜市,根据夜市建设投资额和完成时间对夜市举办者予以奖励。
1、对2010年6月底前建成并开业的夜市,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2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