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实人员。每个村聘用2名以上保险业务员和1名保险监督员,协助保险公司在村内开展工作,由协办机构选聘并承担相关费用。
3.建立村民保险档案。由保险业务员逐户进行调查,摸清村民家庭情况,掌握其对保险的需求状况,建立村民保险档案,做好保险服务和理赔工作。
4.验收授牌。市、县两级每年对“保险村”举行授牌仪式。被授牌的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村民的保险认知度普遍提高,保险意识普遍较强,村委会与保险公司联手合作程度提高,在保险宣传、理赔服务以及日常管理上,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运作模式,村民参保率达到一定比例,人均保费达到一定金额。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洛阳市创建“保险村”试点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规划,组织协调创建活动。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惠农政策,宣传创建“保险村”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保险业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惠农保险的投保方式、理赔情况等,增强村民保险意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自愿参加保险。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群众保险意识较强的乡(镇)先行试点;二是要积极配合协办机构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和村民情况调查工作;三是协办机构要积极与试点乡(镇)搞好沟通,制定创建方案;四是协办机构要加强对驻村业务员和保险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执行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宣传、投保、理赔等工作;五是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点成功后,可由市政府金融办视情况选择推广方式在全市推广。推广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