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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5.承诺办结时间:检查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六)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颁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

  2.申报材料: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考试合格试卷。

  3.办理程序:市政府备案,组织人员培训,组织培训人员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

  4.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七)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1.设定依据:《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2.申报材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全套工程设计图纸;三个施工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三个施工单位人员电工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报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派出不少于2人具有建筑审核资格的消防监督人员前往施工地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然后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书》。

  4.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5.承诺办结时间: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十八)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1.设定依据:《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2.申报材料:提出古建筑内生产用火申请;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备案书;消防设施分布图及防火安全措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组织及各级人员职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用火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古建筑有关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报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派出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监督资格的消防监督人员前往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4.法定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用火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承诺办理时间:按规定时限检查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进行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办理程序:(1)申办单位提出申请,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写《洛阳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批准书》,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盖章;(2)到交警支队填写《破路占道审批表》,经交警支队设施工程大队、控制中心、管辖区交警大队审核盖章;(3)经交警支队主管领导签批后,到交警支队法制警务科盖章。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公安机关组织对即将道路施工的现场进行勘查;(2)对施工单位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

  (3)为方便群众,此项业务在公安机关审批盖章不收费。

  (二)联合洛阳供电公司严厉打击窃电案件

  1.设定依据: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电力法》和《洛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涉电案件管辖权的通知》(洛公通〔2003〕164号)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办理程序:对电力部门移交和受理群众举报的案件,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18条119条264条“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之规定依法立案侦查;对构不成犯罪的,移交电力部门查处。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1)侦办窃电案件的分工:对电力用户、输电线路的日常检查,由供电公司电力检查大队负责。当发现有窃电嫌疑可能构成盗窃案时,由刑警支队电力中队介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侦办时,由供电公司提供技术方面的配合;(2)侦办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的分工:当供电公司发现电力设备被盗窃、破坏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刑警支队电力中队根据案件的涉案价值、后果等因素,确定督办协调或直接参与侦办。办案过程中,由供电公司提供部分经费。

  (三)联合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严厉查处危害税收征管案件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打击涉税犯罪首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豫公(通)〔1999〕169号)和《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全市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洛公〔2000〕26号)。

  2.办理程序:对税务部门移交和受理群众举报的案件,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至第212条之规定依法立案侦查;对构不成犯罪的,移交税务机关查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快速反应,及时查处。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税收征管秩序,确保经济建设顺利发展。

  (四)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厉查处传销犯罪案件

  1.设定依据: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2.办理程序:公安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受理,按照《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达到追诉标准应当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传销犯罪线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配合下进行案前调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构不成犯罪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或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对于突发的、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紧急传销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侦查,以便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传销案件采取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或接群众举报的传销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立案、结案。

  (五)联合市知识产权局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1.设定依据: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设立联络机构的通知》(豫公通〔2002〕15号)及《刑法》213条至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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