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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4.法定办理时限: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承诺办结时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机动车行驶证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

  2.申报材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办理程序:(1)查验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标志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2)审核《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法定办理时限: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5.承诺办结时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416号)规定。号牌费:汽车类100元;摩托车类70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行驶证工本费15元(含照相、塑封费)。

  (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1号令》。

  2.申报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办理程序:(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①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②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④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4)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5)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6)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7)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 法定办理时限: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承诺办结时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6. 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416号)规定执行。

  (1)驾驶人证照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

  (2)机动车驾驶人报名考试费:

  A.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50元/人次;

  B. 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申请A型、B型驾照300元/人次;申请C型驾照200元/人次;申请D型、E型驾照50元/人次;其他100元/人次;

  C.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实际道路驾驶:申请A型、B型驾照250元/人次;申请C型驾照150元/人次;申请D型、E型驾照60元/人次;其他120元/人次。夜间实际道路驾驶:申请A型、B型驾照100元/人次;申请C型驾照100元/人次;

  D. 增驾考试:按申请增驾车型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

  E. 补考: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再次参加各科目考试,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

  F. 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记分考试: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只对因驾驶人违章记分超过规定要求,符合重新考试的驾驶人收取)。

  (十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和《河南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试行)。

  2.申报材料:承运单位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治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同时提交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2)交通部门核发的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甲种)(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4)每辆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罐体容积和拟运输的载质量;(5)提供承运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物化特性和对人体、动植物、环境污染危害程度,以及泄漏后的应急处置方法。

  3.办理程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核和查验以下事项:(1)查询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确认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核证明文件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是否一致;(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审核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3)审核申请的通行路线和时间是否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4)查验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是否配备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有非法改装行为,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5)确认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数量不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6)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按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驶记录仪。

  符合规定的,交警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批表》上传省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批复后,由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所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4.法定办理时限: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在本市运输的,交警支队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路线的,应当在3至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路线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由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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