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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申请护照换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人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符合制证标准的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A4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3)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5)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申请护照补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人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符合制证标准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A4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3)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5)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受理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转入审批环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将资料上传省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制作证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证件、签注后,发证。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15日内经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文件,护照收费200元,补发400元,加注20元。

  (四)台湾居民多次来往大陆签注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审批表》;(2)提交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3)探求者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和居民身份证;(4)短期来洛商务人员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签注的原因和期限的公函;(5)提交在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与公安机关住宿登记联网涉外宾馆、酒店者除外)。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统一制作签注。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5个工作日内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验制证发证。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验、制证、发证后,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20元,一年以内多次签注100元,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五年以下居留签注300元。

  (五)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审批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3)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4)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7)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受理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转入审批环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将资料上传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制作证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证件、签注后,发证。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文件,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20元/件,加注20元/件。

  (六)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与定居事由有关的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审批部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制证发证。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按照公安部规定时限办结,并发给定居证明。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10元。

  (七)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初审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2)申请表;(3)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紧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受理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将资料上传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

  4.法定办理时限:根据省公安厅审批、制证、发证所需时间确定。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50元∕证。

  (八)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

  2.申报材料: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办理程序: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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