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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是主管本辖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区设置以下12个公安分局:

  (一)涧西公安分局

  (二)西工公安分局

  (三)老城公安分局

  (四)瀍河公安分局

  (五)洛龙公安分局

  (六)车站公安分局

  (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八)东方公安分局

  (九)嵩山公安分局

  (十)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十一)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公安分局

  (十二)伊洛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以上分局均为正科级规格。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东方、嵩山公安分局领导职数2正3副;车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龙门文化旅游园区、伊洛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领导职数2正2副。各分局主要领导由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设党委的分局,可配政治处主任1名,纪委书记1名。

  七、人员编制

  洛阳市公安局行政编制总数为3535名。其中:机关行政编制295名,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240名。伊洛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使用偃师市公安局政法专项编制30名。领导职数10名,其中:局长1名,常务副局长1名,副局长6名,政治部主任1名,纪委书记1名。局机关中层领导职数64名,其中副县级1名(警令部主任),科级63名。

  八、审办事项

  (一)出入境通行证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2.申报材料:申请人因国际冲突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外国护照及复印件;(2)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3)父母的护照或者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5)公安机关认可的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

  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2)申请人的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3)公安机关认可的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

  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香港定居类进入许可及复印件;(3)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经批准后,内地居民凭注销内地户籍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出入境通行证。

  3.办理程序:申请人因国际冲突,不便持有普通护照的,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3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3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1)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2)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验制证发证后,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一次出境或者一次入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20元/本,一次出入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20元/本。

  (二)内地公民往来港澳审批(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1.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申请赴港澳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3)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赴港澳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赴港澳商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5)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重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3.办理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经受理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转入审批环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对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后,将资料上传省厅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制作证件、签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证件、签注后,发证。

  4.法定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5.承诺办结时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验、制证、发证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文件,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长期多次有效签注300元。

  (三)护照颁发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申报材料:首次申请护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本人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符合制证标准的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A4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3)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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