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新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从乙方离开;
5.服务期满,应参加相关考核工作,并递交工作总结;离岗前须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服务期间,对甲方进行管理和教育,随时掌握甲方的出勤和工作情况;
2.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对甲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平时考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在丙方的指导、监督下对甲方进行日常管理;
2.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3.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享有与本单位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和休假待遇,并为甲方提供 基本生活条件;
4.做好甲方在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在甲方发生意外或伤病时给予帮助;
5.配合丙方对甲方实施年度考核与服务期满考核;
6.因不可抗力、甲方擅自离岗或者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单方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方。其中,因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解除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对甲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丙方义务
1.指导、协调乙方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2.指导、协调乙方,保证甲方享有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以及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正常的周末、节假日休息等,保证甲方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负责落实全国和市“三支一扶”办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了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甲方在服务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甲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乙方做好甲方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5.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上报本区县“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情况;
6.甲方在服务期内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乙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