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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困难企业帮扶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2010年困难企业帮扶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区县、行业审核认定小组要采取现场受理、现场审核,实时申报、集中会审等形式,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点企业开辟审核认定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初审时间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一)对2009年已经认定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2010年度申请继续享受帮扶政策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组织生产,销售状况和利润水平有所好转但仍需巩固;
  2.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与不裁员、不减薪承诺,需要继续实施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稳岗措施;
  3.2009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原申报行业或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由行业或区县审核认定小组对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稳岗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审核小组认定。市审核认定小组根据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出具延长企业享受帮扶政策证明,给予3-6个月的岗位补贴和不超过12个月的“四降”、“一缓”政策扶持。
  (二)2010年度首次申请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08年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开展生产经营;
  2.按企业2008、2009年财务指标核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产业类型属于我市产业技术发展规划鼓励型;
  4.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不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已制定稳定岗位措施,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需提供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承诺书;
  3.2008、2009年度会计决算及2010年度(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2009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及2010年申报当月的劳动报酬情况表;
  5.2009年、2010年《天津市社会保险征集申报表》及结算单;
  6.工会或职代会出具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或生活费、职工在岗情况等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有关申报手续继续按照《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1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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