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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87号),经研究,现就我市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起,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两年服务期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单位为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或医疗水平最高的乡镇卫生院。试用单位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
  二、试用单位要高度重视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试用工作,安排合适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试用“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管理,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
  三、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试用期间,执行“三支一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享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项福利待遇。
  四、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试用期满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帮助他们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加考试,为他们到基层医疗机构独立开展临床医疗活动创造条件。
  五、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试用期满后,安排到招募时报考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试用单位要做好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并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备案。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仍安排到招募时报考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帮助他们办理参加第二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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