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程序:(1)市扶贫办依据省扶贫办下达的年度资金分配额度,组织各县(市、区)进行项目规划和申报,编印项目计划资料。(2)市财政局依据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资料进行投资评审确认。(3)在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基础上,共同行文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4)省审核备案后,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依据充分,程序完备,上报省备案批准后,在市里延误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的,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二)联合市财政局对年度扶贫培训工作进行任务分解、资金下达,组织培训基地进行招生培训和转移就业
1.设定依据:《河南省扶贫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2.办理程序:(1)市扶贫办依据省分配培训任务数额,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扶贫办和培训基地;(2)市财政局依据任务分解和组织培训情况,将扶贫培训费拨付到各县(市、区)和培训基地。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影响培训工作进行的,按照《河南省扶贫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1)按照《洛阳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细则》,明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下达、投放、报账、实施等工作的办理程序、管理办法及要求。
(2)依据《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对全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必须按规定项目范围执行,严禁擅自扩大报账范围,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3)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凡发现有违规违纪和不按程序要求办事的,一律严肃查处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扶贫资金审计制度。
(1)依据国家和省、市扶贫资金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2)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对不合格的进行返工重建,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