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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2.办理程序:(1)市扶贫办依据省扶贫办下达的年度资金分配额度,组织各县(市、区)进行项目规划和申报,编印项目计划资料。(2)市财政局依据扶贫办提供的项目计划资料进行投资评审确认。(3)在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基础上,共同行文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4)省审核备案后,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依据充分,程序完备,上报省备案批准后,在市里延误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的,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二)联合市财政局对年度扶贫培训工作进行任务分解、资金下达,组织培训基地进行招生培训和转移就业

  1.设定依据:《河南省扶贫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2.办理程序:(1)市扶贫办依据省分配培训任务数额,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扶贫办和培训基地;(2)市财政局依据任务分解和组织培训情况,将扶贫培训费拨付到各县(市、区)和培训基地。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影响培训工作进行的,按照《河南省扶贫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1)按照《洛阳市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细则》,明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下达、投放、报账、实施等工作的办理程序、管理办法及要求。

  (2)依据《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对全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全部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必须按规定项目范围执行,严禁擅自扩大报账范围,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3)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凡发现有违规违纪和不按程序要求办事的,一律严肃查处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扶贫资金审计制度。

  (1)依据国家和省、市扶贫资金管理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2)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对不合格的进行返工重建,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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