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市直机关、厂矿企业、科研院所、驻洛部队和县(市、区)开展对口包村扶贫工作,掌握全市对口扶贫情况。
(三)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扶贫开发责任目标的考核,并向市政府提出表彰和奖惩意见。
(四)负责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搬迁扶贫工作,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五)搞好扶贫开发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申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到期项目的验收。
(六)按照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扶贫开发重大项目、跨区域项目和专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指南、备案年度扶贫开发项目计划并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指导全市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和互助资金扶贫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科技扶贫工作。协调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承担全市扶贫开发技术、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开发系统干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