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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2)市政府立法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参与市政府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论证和修改;参与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市政府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市政府参与的对外经济谈判、融资租赁、招商引资等活动拟签订的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为市政府拟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重要法制事务的调研、论证等活动;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3)市政府立法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市政府立法顾问应当在每届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其工作总结。聘期届满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

  4.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介绍新法制度。

  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国家、省立法动态,及时与市委常委办、市政府办联系,认真搜集资料,分析研究法律、法规内容;主要领导认真准备,熟悉材料,做好向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介绍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

  5.对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意见、公告、通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2)根据《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00号令),对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备案审查。

  (3)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成制发单位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

  (4)按季度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

  6.行政执法机构绩效管理及考核制度。

  (1)绩效管理及考核的范围是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

  (2)考核工作由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绩效考核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对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考核实行一项否决和多项否决制。具体应予否决的情形见《洛阳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4)绩效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奖发放、绩效工资和干部使用、立功受奖挂钩。

  7.《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政府应诉案件办理情况半月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月报》制度。

  (1)每周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报送的行政执法未果事项以《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的形式上报市政府;《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周报》的主要报告内容为: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名称,行政执法未果责任单位名称,正在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需要做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困难或者障碍。请求政府协调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哪些,需要哪些政府部门协作或社会力量帮助,有哪些意见和建议,需要对哪些行政部门提醒或警示,承办其他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未果进行报告的事项;周报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在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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