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
(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审查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责令修改。
(五)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征求意见;负责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办理规章的公布和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备案的事项。
(六)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七)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职责。承担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八)组织协调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协同执法,在特殊情况下直接进行行政执法;并代管洛阳市协同执法支队,指导其工作。
(九)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机构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审查、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参与市政府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论证活动,审核其处理决定的文件文书。
(十一)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市本级及下级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存档。
(十二)向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报备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接受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合法性解释,按程序办理上级要求撤销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宜。
(十三)协调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组织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四)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不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决定,申请市政府复议的行政案件;对全市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
(十五)指导全市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对全市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并汇总上报。
(十六)监督管理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定的合同。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法制学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服务;编辑、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洛阳政府法制》;翻译、汇编我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十八)归口管理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洛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仲裁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立法顾问的选聘、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机关党总支、首问服务科)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计算机、保密、车辆、保卫、接待、卫生、目标管理等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文件、材料;协助领导处理和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系、信息交流;承办各项会议的组织和领导批示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史志、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和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信访、离退休干部管理、财务、后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