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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委引进国(境)外智力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对项目有详细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并有项目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发展。
  第十一条 引智项目重点支持高等院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良、新产品研发项目;支柱产业项目;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层次专家和关键技术引进等项目;引进国(境)外先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等。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引智资助分为高级专家和一般专家资助。
  第十三条 高级专家指院士、终身教授等对学科建设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资助分为20万,10万和5万元三个类别,实行一次性后补助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一般专家资助主要指对国际国内旅费和交流费用的资助,实行最高额度限制。美洲、大洋洲、西欧、独联体国家等国家每人每次资助上限15000元;东欧、东亚、东南亚地区和台湾地区每人每次资助上限10000元;香港和澳门地区每人每次资助上限8000元,其它国家和地区参照以上标准审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引智专项经费的资助申请由市科委国际合作处负责受理。全年集中受理两次,时间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上旬,受理后分别评审和批复。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外国专家来渝后,填报《重庆市科委引进国(境)外智力资助项目申请表》,按照项目申报时间要求,申报书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市科委。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当年资助计划提出资助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委在集中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六章 申报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将引进的国外专家在渝开展合作和交流的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签订的合作协议、取得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证明、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以及工作期间的照片、影像资料等)作为申报书的附件材料,并以此作为给予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引进的外国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作为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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