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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可以采取每年免费接收3名以上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和培训、开展远程教育、选派专家指导受援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等形式,对受援医院进行支援。

  第十一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二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考核和鉴定工作。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满6个月者,对口支援时间可以计算为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参加“定期工作”的时间并可视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进修学习、岗位聘用、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章 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支援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和评估。上海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统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口支援工作的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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