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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卫生局、财政局,普陀区卫生局、财政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有关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上海市和云南省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上海市和云南省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72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滇沪两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是指上海市医院与云南省受援县级医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县级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左右对口支援,争取帮助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 对口支援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组织有关专业的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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