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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条例》的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按照国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主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的刑事、民商事、执行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
  2.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分别由负责办理的检察、公安机关委托;
  3.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
  4.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
  5.仲裁机构承办的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委托;
  6.事故损坏物的价格鉴证,由法律、法规授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委托。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承办主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办案机关(机构)应当采用公开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取得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均有被办案机关(机构)随机选择的同等权利。
  3.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确定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不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应当采用公开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取得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均有被办案机关(机构)随机选择的同等权利。
  四、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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