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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断加强鉴证制度建设,规范鉴证行为,全面做好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促进司法、行政执法、仲裁等案件的顺利办理,加快推动“法治苏州”建设步伐,现制订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性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价格工作在司法领域、行政执法领域、仲裁领域的延伸,是完善我市价格法制建设,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依法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事关“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事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在办案工作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对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支持力度,各办案机关(机构)要统一思想,依法严格地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顺利开展。
  二、加强全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协调
  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工作,成立苏州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物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办案机关(机构)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的有关议定事项和要求。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条例》贯彻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与办案机关(机构)密切配合、理顺关系、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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