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计划、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专项计划、科技发明与创造引导计划、大学生科技创业助推计划等;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合理配置科技经费;负责归口管理的市级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
(四)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型服务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项目;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业务工作。
(五)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相关业务工作。
(六)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