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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无锡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无锡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
(苏价费[2010]145号 苏财综[2010]33号)


无锡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

  你们《关于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请示》(锡价费 [2010]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你市应按《管理试行办法》(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征收方式和管理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加大扬尘排污治理力度。授权你市在不低于0.24元/平方米·月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施工项目、工程周期及扬尘治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三、严格监管,强化对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约束。你市在试行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施工单位的责任,督促建设(拆迁)单位(工程甲方)认真履行向施工单位(工程乙方)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义务,承担对产生的扬尘污染应负的法定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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