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县区参合对象在辖区内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工作。
(二)负责门诊统筹中普通门诊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宣传发动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基金征缴入库及管理工作。
(四)制订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负责辖区内参合对象身份的确认,印制、审核、发放合作医疗证(卡)。
(五)建立本县区新农合基金收入和支出台帐,负责辖区内县、乡、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报销工作,并将报销情况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
(六)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定期公示辖区内参合农民新农合费用报销及基金使用情况。
(八)配合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处理信访和投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九)负责统计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报销情况,并按月上报各种报表,加强档案管理,通报工作信息。
(十)负责县外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审批;负责支付本县区参合农民省外住院费用补偿工作。
(十一)完成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县区新农合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新农合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参合农民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将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补偿费用情况上报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工作。
(四)负责支付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的医疗费用。
(五)负责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参合基金的筹集,做好使用情况公示工作。
(七)负责收集本乡镇参合农民慢性病门诊费用情况,定期上报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在实行中如遇国家和省上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