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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一)因急诊在外地住院及外出打工住院者,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上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一)关于药品目录。全市县区二级及二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23类药品(进口药品一律自费)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比例范围,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均为自费药品。儿科用药根据临床需要纳入报销范围(进口药品一律自费)。各级定点医院具有合法手续的医院制剂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市级三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暂时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二)关于高值医用材料的使用。参合住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高值医用材料(不分国产、进口)时,材料费用在2万元以内的,患者自付40%,其余60%按比例报销;材料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患者自付20%,其余80%按比例报销,但补偿总费用不能超过年度封顶线。
  (三) 关于特殊检查。单次住院采用同一种检查手段,且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只做一次报销(限定于检查和治疗);非病情诊断治疗需要开展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项目的大型检查则不予报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进行控制检查次数,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参合患者开展的特殊检查实行年度阳性率控制,指标不低于75%。
  第十八条 慢性病门诊补偿办法
  (一)报销病种和范围。
  (1)报销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液透析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偏瘫丧失劳动能力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者);白血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因骨骼严重变形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心脏病(手术后丧失劳动能力者);精神病。
  (2)报销范围:门诊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
  (二)门诊慢性病的确定。
  因患第(1)项中规定的特殊病之一曾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现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参合患者,必须经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慢性病诊断专家小组鉴定确认,并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签发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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