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金征缴部门应向参合对象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参合基金应按规定及时划入指定的基金专用帐户。
第四章 基金补偿
第十五条 参合对象可享受住院医药费用、门诊指定项目医药费用的补助。医药费补偿金额按新农合规定的费用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全市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0%的比例报销,封顶线为5000元。
(二)各县区医院、二级厂矿医院及民营医院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400元(中医院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1.2万元。
(三)市级医院及三级厂矿医院的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300元(中医院为10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5%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3万元。
(四)省级医院及三级以上厂矿医院起付线统一确定为1800元(中医院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符合规定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0%的比例报销(中医院报销比例为55%),封顶线为3万元。
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的级别限制,但年度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5万元。
(五)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8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六)当年全市统筹基金结余率达到15%或者历年累计结余率达到25%以上时,按全市统一的方案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七)新生儿因病住院,如母亲已参合,则在母亲的名下另建病历,住院医药费用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凡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可提高10%。
(九)8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总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在执行统一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5%。
(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者予以定额补偿,每例补助250元。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参合孕产妇免除全部住院医药费用。对产科病理性住院分娩的参合孕产妇按正常疾病住院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