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的实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三条 参加新农合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因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原因而农转非但目前仍生活在农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人口,以及参加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居民或农民工,可自愿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审核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列入新农合统筹范围内。
第四条 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度规定时间范围内缴纳参合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均视为自愿不参加相应年度的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