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豫政〔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1.《批转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豫政〔1981〕24号)
2.《关于农村社队建筑队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政〔1982〕61号)
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18号)
4.《关于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汽车问题的通知》(豫政〔1983〕63号)
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94号)
6.《省政府批转商业厅〈关于进一步搞活食品经营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3〕127号)
7.《省政府、省委纪筹组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豫政〔1983〕138号)
8.《关于下达〈调整生猪等鲜活商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和〈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豫政〔1985〕53号)9.《关于狠抓出口确保完成我省收汇任务的通知》(豫政〔1985〕82号)
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5〕52号)
11.《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豫政〔1988〕40号)
12.《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办法出台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豫政〔1988〕43号)
13.《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1988〕64号)
14.《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通知》(豫政〔1988〕89号)
15.《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决定的通知》(豫政〔1988〕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