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行为。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委托人、注册会计师行业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新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四)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机制体制创新。积极探索适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大力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快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场规律和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采用多种发展模式进行优化组合、做大做强,确保合并、分立、重组和联合规范运作;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建管理公司。
(五)加大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引导力度。建立和制定引导社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机制和措施。我省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成员所或分所,重视发挥其窗口和平台作用,为增强境外业务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促进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支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信息技术)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
(六)加强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健全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制度,拓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渠道,加大行业继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支持高等院校设置注册会计师专业,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专门人才;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选聘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和省内外优秀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改革完善人力资源制度,进一步优化激励约束机制、考核分配制度及合伙人进入与退出机制,加快培养中青年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推动从业人员队伍顺利实现新老交替、平稳过渡,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七)规范经济类中介市场秩序,改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严厉打击支付、索要回扣等违法行为;认真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财会〔2006〕2号),纠正压低审计费用等不当做法,进一步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承接、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依法整顿财务、管理咨询、工商代理等经济类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代垫或变相代垫公司注册资金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