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表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代表在视察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市委安排,参加市上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参加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工作由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组织实施。
(一)参加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的市党代表大会基层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推荐、评议人员总数的5%―10%。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一般结合上级党组织对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联系党员群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联系所在选举单位1―2个基层党组织和3―5名党员群众,重点联系生活困难党员群众、老党员和业务骨干、致富带头人。通过参加党内活动、走访谈心、开展调研、组织恳谈以及书信、电话、网络交流等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市委和市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活动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向党员群众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通过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向上级党组织反馈。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十五条 列席有关会议。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列席市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和研究问题。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会议。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市委全委会、全委扩大会议、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党内有关重要会议。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下级党的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