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应当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提案专用纸,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已经受理的提案,在交付有关党组织或者部门、单位办理之前,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如果提出提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人数,该提案仍然有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案在规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时间以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审查立案的,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市委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提案办理事宜,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六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并报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将当年提案的办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委,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九条 提议建议。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列席会议、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代表的提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一事一议,简明扼要。提议在送呈市委有关负责同志阅示之前,可以要求撤回。
(二)代表提出的提议、意见和建议,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同意后,转交承办单位党组织办理。对经审核不列为提议受理的,由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
(三)有关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对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处理,承办单位接到提议交办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十条 代表对提案、提议办理情况和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市委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意见和建议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的,由市委对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