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市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市委、市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委、市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和省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市党代表大会精神,带头执行上级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科学发展大局;
(三)联系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为党的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方式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参与选举之外,还可通过提交提案、提议建议、质询询问、调研视察、联系党员群众、列席有关会议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方式履行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应当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选举单位出具证明,向市党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请假。代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八条 提交提案。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交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