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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发〔2010〕15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及中央、省驻平各单位党组、党委:

  《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凉市委

2010年3月24日

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凉市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按党内有关规定应终止或停止代表资格的除外),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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