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的批复
(渝府〔2010〕36号)
涪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增加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的请示》(涪陵府文〔2010〕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渝府〔2004〕14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涪陵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6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增加你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现批复如下:
一、增加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和领域
(一)同意行使城乡建设无施工许可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处罚和执行职能。
(二)同意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用地、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和执行职能。
(三)同意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处罚和执行职能。
(四)同意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已进入规划许可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和执行职能(包括对城乡规划编制、测绘、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监督处罚职能)。
(五)同意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监督、检查、处罚和执行职能。
1.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及高考、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处罚职能。
2.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造成违反固体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监督处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