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城市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生态敏感区域的修复;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调查,摸清本底,增加乡土植物利用,构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保持城市地域风貌,形成独特的巴渝城市自然、人文景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水系的保护与治理,积极推进“蓝天、碧水、绿地、宁静”行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建设功能协调、生态平衡的城镇生态体系,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三)狠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不断完善城市各项基础设施,提高运行质量和水平;科学有效处理城市生产、生活污染物,做到城市环境清洁、安全,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城市建筑(新建)广泛采用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低能耗环保、节能材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领导小组(渝办发〔2010〕69号),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创建办设在市园林局。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实行区长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市政府与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主要任务分解表》要求,精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组织实施,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落实绿化用地。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用地,为生态园林城市项目建设依法提供土地。城市开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公租房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配套绿化标准进行绿化建设。
(四)保障经费投入。
1.落实专项建设资金。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资金按照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城市森林工程建设资金标准计划安排,执行同样的补助政策。随着市级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创建任务的需要适当增加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