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报告》及其原始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督导意见反馈制度,质控专家组成员在完成督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督导意见书》交质控管理秘书处,质控管理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导意见书》初审并报送主任,质控中心主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质控管理秘书处反馈给被督导单位,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督导意见书》及其原始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质控专家组督导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的内容应当作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质控中心及其成员依照本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时,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涉及秘密的,质控中心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予以保守。
第二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控制条线例会制度,质控管理秘书处应当定期召开质量控制条线例会。参加对象为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条线负责人。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条线负责人也可以参加该会议。
第二十七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工作研讨交流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讨交流会,参加对象为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成人员、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以及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参加该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质量控制工作例会,出席对象为主任、副主任、质控管理秘书处秘书长,可以邀请质控专家组成员出席。例会内容主要是汇报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下一季度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形,均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并提供必要证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