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形成《质量控制报告》,报质控中心主任审核签发;
(五)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定期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开展质量控制督导;负责对《督导意见书》初审,报质控中心主任审核签发;
(六)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七)负责组织质控专家组成员开展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
(八)负责组织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完成质控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组织对质控中心工作检查和考核。对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每年以不少于市卫生行政部门拨付质控中心经费1:1比例匹配相应经费。
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对质量控制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质控规范
第十八条 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应当如实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应当逐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质控中心制订、修订的有关质量控制程序、计划、评价指标、督导方案等,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质控中心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质控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当年度工作计划;7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半年工作总结;12月5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下半年和当年度工作总结。
上半年统计时间自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下半年统计时间自当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
第二十二条 质控中心应当建立质量分析评价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收集、综合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上一季度的质量信息,进行质量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质量控制报告》,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