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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四)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草案,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五)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报告,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六)负责审核签发《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七)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设副主任2名,由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副主任应当认真协助质控中心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质控专家组成员不少于21人,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质量管理、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等专业领域,由质控中心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质控专家组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质控专家组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划分为若干小组。
  第十三条 质控专家组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参与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质量控制督导,出具《督导意见书》(内容应当涵盖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发展规划;
  (四)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分析;
  (五)负责论证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
  (六)负责论证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七)参与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及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业务难题;
  (九)完成质控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9人,应当涵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质量管理、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等专业领域,其中设秘书长1名,秘书8名,秘书中应当有2名专职人员。
  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由主任聘任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质控管理秘书处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起草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并负责实施质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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