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予以公示。

第二章 组织规范

  第五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并负责质量控制的实施;
  (二)定期发布质量控制督导方案和结果;
  (三)定期上报《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
  (四)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拟定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五)对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资料库;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质控中心由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和质控管理秘书处组成。
  质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干事若干,由主任决定聘任。干事不属于质控中心成员。
  第七条 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当出现主任调离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时,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另行推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质量控制工作;
  (二)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能熟练掌握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任全面主持质控中心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
  (三)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督导方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