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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批复
(沪卫监督〔2010〕16号)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呈交的《关于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的请示》(沪疾控办〔2010〕18号)我局已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自批复之日起成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委任郭常义同志为质控中心主任。
  请你单位和郭常义同志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质控中心副主任、质控专家组成员、质控管理秘书处成员的聘任及办公设备的配备,并于40日内将前述事项上报我局。
  我局为促进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见附件),一并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规范
  第三章 质控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质控中心是指在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所开展的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外省市在沪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外省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沪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质控中心的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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