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7.1.2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充分调度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当地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7.2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责任追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评估总结。对影响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总结。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在本级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事件评估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要深刻总结经验教训,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8 保障措施
8.1经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遇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拨付到位。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予以支持。
8.2装备保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重点加强省辖市能力建设。按照配精省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的原则,有计划地配置应急装备。
8.3技术保障。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8.4通信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内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在处置现场设置应急通信设施。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
8.5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等各类危险源单位要组建应急分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