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6.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辖市政府组织实施。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辖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省辖市政府和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通报情况。
(2)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6.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6.2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省辖市、县级政府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相关部门派有关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迅速、科学地实施先期处置。
各应急专业队伍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3现场处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工作。
6.3.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6.3.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作为具体工作机构,明确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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