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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信息通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或者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跨省辖市、县(市、区)界河流的上下游政府及其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5.4信息发布。建立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发布,或事发地政府经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政府授权后发布。

  发布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较复杂的事件,可采取分阶段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当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双方应将相关应急处置信息通过适当方式相互通报,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以及相应的预案组织救援。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6.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

  (1)省政府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预案。

  (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在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建立与事发地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国务院环保部门、省政府和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省辖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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