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2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4.2.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2.3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2.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4.2.5根据事态发展组织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4.2.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4.2.7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2.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4.2.9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污染团)等准备工作。
5 信息举报、报告与发布
5.1信息举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5.2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5.2.2责任报告人。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5.2.3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2.4报告内容及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