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0〕040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避免重复检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的现场审核,可依据校验周期内“质控检查、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日常检查的结论进行综合评估。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