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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年)>终末督导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年)>终末督导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10〕00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健康教育所:
  为了解《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实施情况,卫生部妇社司下发了《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年)>终末督导评估的通知》(卫妇社健教便函[2010]3号,附件),并定于2010年上半年在全国组织开展评估督导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组织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健康教育所负责组织落实本市《规划纲要》的自查自评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督导评估方案,收集汇总本市汇报材料和资料等,做好本市接受交叉评估的指导和准备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规划纲要》的自查自评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和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区县自评报告,同时做好接受交叉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区县于4月10日前将区县自评报告报送市健康教育所。市健康教育所汇总全市自评情况,形成本市自评报告,并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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