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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10〕007号)


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奉贤、崇明、青浦区卫生局,市妇女保健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确保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顺利开展,卫生部制定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区县自评工作,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上报我处。
  二、市妇女保健所要根据督导评估方案的要求,对项目区县的相关制度、文件资料、信息报表和服务对象人员等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市级专家对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区县开展专题质控督导,于4月30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上报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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