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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54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实施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省政府决定,对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扩建学校建设用地,各级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提供。
  二、对教育工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中介服务费等进行适当减免。即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人防异地建设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三、严禁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费用和没有收费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严格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216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中小学校舍灾害评估中涉及地震灾害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气象灾害评估、防洪安全评估等项目的,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如属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指导收费标准,一律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六、其他教育工程项目(含国办、集体办、民办及其他各类团体办各级各类学校的各类校舍及相关基本建设工程)亦按照本优惠政策执行。已享受此优惠政策的民办及其他各类团体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项目及相关基本建设工程,均不得改变其教育用途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七、在实施教育工程过程中,因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而撤点并校的原校址,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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