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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通知

  1、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乡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2、减免相关税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文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妇女和回乡创业者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全额予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而对妇女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由财政部门贴息50%。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但小额贷款贴息和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两项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2010年,实施“212”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即:全市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0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亿元,带动就业20000人以上。
  4、建立健全担保体系。积极推进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担保基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金融机构要合理放大担保倍数,增加贷款额度。建立财政担保金补偿机制,对政策性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由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大力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出资人增加资本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全市力争在3年内创建14个信用社区,各县(市、区)在2010年分别创建一个信用社区,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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